传统会计是以凭证为基础,会计电算化是以提高效率为前提,而电子商务是以上两者的综合。如果法律上不承认电子数据可作为数据“原件”.那么电子商务就无法展开如果法律上承认电子数据可作为数据“原件,’;那么在会计电算化软件数据库中的许多数据就要模仿手工操作的方法生成纸张式的原件,同时要考虑会计原始单据录入的加密、篡改、外来破坏与袭击等问题。

法律能否接受计算机记录的电子会计数据(无纸化数据)作为有效的证据.已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特别是.无纸化的电子会计数据能否作为审计和税务检查的有效证据,是会计事务中的函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的会计电算化实务看,有关法规对企事业单位要求将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都要打印到纸张上并由责任人签字,可作为审计和其他法定需要的证据但这种做法是计算机网络应用初期的暂时性措施,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电子数据作为有效的会计证据和法律证据是必然的联合国在}o年代已由其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开始研究这一问题.于1996年12月由联合国通过了正式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可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但必须满足基本条件:(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2)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对方)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3)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等。这样的法律制定就要求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开发商急需完善原有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只有如此才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